联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供货商行为准则
为确保联茂供货商的员工受尊重并具有尊严、商业营运符合环保并遵守企业伦理,联茂制定了本供货商行为准则(以下称「本准则」)。联茂要求供货商遵守本准则,同时遵守其经营所在国家与地区的法规。联茂也鼓励供货商要求其下游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认同并采用本准则。
一、 社会责任声明:
供货商必须在经营业务时,遵守当地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联茂社会责任(CSR)
政策、责任商业联盟行为准则(RBA),包括但不限于:
(一) 符合法定报酬及工作时间,包含支付符合法定最低工资,不得超过法定最大限度之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
(二) 禁止雇用童工,不得雇用低于法定最低年龄之劳工,但合法合作之工作场所学徒(如:建教生、技术生等)不在此限。
(三) 禁止强制劳动,不以任何形式雇用非自愿性的劳工,如:监禁、抵债或其他非自愿之劳工。
(四) 禁止歧视,不因种族、肤色、年龄、性别、性倾向、残疾、怀孕、信仰、政治、社团成员或婚姻状况等,在雇用及实际工作中歧视员工。
(五) 不干涉员工参加合法社团、组织或工会的意愿,员工有参加社团的自由。
二、 不采用不合法开采原物料承诺声明:
(一) 供货商与其供货商应支持使用非不合法开采原物料,尤其是普遍用于电子产业之金属,如:金、钽、钨与锡(下称“非不合法开采原物料”)
(二) “非不合法开采原物料”是指金属(i)并非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战争地区之矿场,(ii)来自符合 RMI ( Responsible Minerals Initiative ) 认证的冶炼厂/精炼厂,以及(iii)非来自非法政府军事团队或政党控制之贸易航线。已确定不合法之贸易航线包括直接从战争地区输出,如:输出经过卢旺达、乌干达、蒲隆地、坦桑尼亚与肯尼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指明是不合法开采矿物之全球输出航线)。
(三) 供货商应同意在供应链内,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此金属并非不合法开采原物料。
三、 环境有害物质使用声明:
(一) 供货商应保证提供予联茂之产品或服务(包含随产品交付的配件、包装材料及其他料件)符合交货时各相关国家或区域当时有效的环境保护法规、指令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欧盟之 REACH 指令。
(二) 供货商应依法运作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日常营运中所有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浓度和总量限制,并将危险废弃物交给有资质的机构处理。
(三) 供货商应依要求,将产品委由联茂同意之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检验或认证。
四、 不侵权保证声明:
(一) 供货商应保证提供予联茂之产品或服务,绝不会侵害任何专利权、著作权、营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二) 若联茂因前揭产品或服务而遭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时,供货商应愿无条件出面解决相关纠纷,并提供联茂所需之一切诉讼上或诉讼外之防御及协助;若联茂或联茂客户因而受有损害,例如和解金、赔偿金、相关裁判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相关担保费用、律师费用等,供货商应愿依法负一切赔偿之责并全额退还联茂因前揭产品或服务所付予供货商之价金,绝无异议。
(三) 除提供上述保证及义务外,供货商应愿依联茂之指示:(1)取得必要之授权,俾能合法提供前揭产品或服务予联茂、或(2)以具相同功能或功效但不侵权之产品或服务替代所有侵权或疑似侵权之产品或服务。前揭(1)、(2)项所生之费用或成本,概由供货商负担,绝无异议。
五、供货商应同意将本准则之要求传达至供货商之分包商和供货商,并全力监督其实施。
六、 供货商应承诺配合联茂要求,出具相关书面或协助联茂指派人员进行相关稽核程序,以确认供货商履行本准则状况。
七、 供货商若违反前述承诺之一, 联茂除得酌情解除或终止相关之采购合约或订单,或将供货商自联茂之供货商名单中除名,如联茂因此遭受客户或任何第三人求偿而受有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罚金、罚款、惩罚性违约金、和解金、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等)者,供货商应负一切赔偿之责,绝无异议。